云南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作者: 责任部门:网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浏览次数:11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云南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为了保证云南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履行协会职能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所有会员。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之规定,按期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协会的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按会员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收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体会员单位,会费16000元/年;
    (二)理事团体会员单位,会费12000元/年;
    (三)其他团体会员单位,会费8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会费为100元/年。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会员单位将应交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协会财务部。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云南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九条 协会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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